东宝生物: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关于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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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7 18: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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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9-27

关于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SHANGHAI RENYING LAW FIRM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田林路 487 号 20 号楼宝石大楼 705 室邮编:200233
电话(Tel):021-61255878 传真(Fax):021-61255877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关于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孙军律师、胡建雄律师列席了公司于2024年9月27日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及《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1、《公司章程》;

2、公司 2024 年 9 月 11 日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公司 2024 年 9 月 11 日第九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4、公司 2024 年 9 月 12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
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青岛益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少数股份暨关联交易的公告》以及《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5、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到会登记资料;

6、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2024 年 9 月 11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
购控股子公司青岛益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少数股份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决
定于 2024 年 9 月 27 日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2024 年 9 月 12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于指定媒体上刊登了《公司关于召
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相关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27 日下午 14:30 在内蒙古包头市
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河大街 46 号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王爱国先生主持。

3、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与《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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