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3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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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受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之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其认为必须查阅的如下文件:
1. 《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 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7 日发布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
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上海金力泰化工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3.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以及参会资质凭证资料;
4. 本次股东大会其他相关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不存在隐瞒记载、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4 年 12 月 6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决定于 2024 年 12 月 23 日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
2024 年 12 月 7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了《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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