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15
证券代码:300225 证券简称:金力泰 公告编号:2024-032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立案受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金额:人民币860,241.00元
4、对公司损益的影响:本次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尚未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故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审理做出的判决裁定和执行情况而定。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应诉通知书》([2024]沪74民初546号)等有关材料,自然人投资者朱*军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公司董事长兼总裁袁翔、公司董事兼执行总裁罗甸、公司时任副总裁严家华、公司时任董事景总法、公司董事、副总裁兼时任董事会秘书汤洋、公司财务总监隋静媛提起民事诉讼,诉讼金额共计人民币860,241.00元。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朱*军
被告一: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袁翔
被告三:罗甸
被告四:严家华
被告五:景总法
被告六:汤洋
被告七:隋静媛
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2、原告主要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赔偿损失860,241元;
(2)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在被告一应向原告赔偿的860,241元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请求判令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在被告一应向原告赔偿的134,501元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以上诉讼标的总金额860,241元)
3、《起诉状》陈述的主要事实与理由
(1)2021年6月1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总裁及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6):公司董事兼总裁袁翔先生及时任控股子公司上海金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罗甸先生计划自本公告披露日(2021年6月15日)起6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分别不低于1.5亿元,增持金额合计不低于3.0亿元。2022年9月3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总裁及时任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增持股份计划期限届满暨实施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00),增持主体在增持承诺期间内增持公司股份0股,增持金额0元,未完成本次增持计划。
(2)2024年1月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1), 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3〕61号),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公司及相关责任人
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原告朱*军认为其因上述证券虚假陈述行为而产生投资损失。结合前述事实
与理由以及有关侵权类型及法律依据,原告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请诉讼,要求公司
及前述被告赔偿原告相应经济损失。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于2023年3月3日、2023年3月27日、2023年4月10日、2023年4月17日、
2023年4月21日、2023年5月11日、2023年6月6日、2023年7月17日、2023年7月28
日、2023年9月4日、2023年10月13日、2024年3月4日分别披露了《关于投资者诉
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3)、《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3-013)、《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6)、
《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9)、《关于投资者诉讼事
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1)、《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3-036)、《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8)、《关
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5)、《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3-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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