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1-14
证券代码:300221 证券简称:银禧科技 公告编号:2020-5
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起诉兴科电子科技原股东许黎明、高炳义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银禧科技”或“申请人”)就许黎明(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一”)、高炳义(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二”)未及时履行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义务事宜向北海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北海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该案件,目前尚未开庭。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仲裁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颂斌
地址:东莞市虎门镇居岐村
被申请人一:许黎明,女,汉族,身份证号:350204196202****;
被申请人一:高炳义,男,汉族,身份证号:350524196802****;
(二)仲裁申请
1、裁决被申请人一许黎明于仲裁裁决生效之日 2 个月内向申请人支付
32,556,591.77 元;
2、裁决被申请人二高炳义于仲裁裁决生效之日 2 个月内向申请人支付
26,086,430.66 元;
3、裁决确认两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 12,573,495.78 元(其中许黎明应付
6,980,080.99 元,高炳义应付 5,593,414.79 元),两被申请人同意该款项由申请人向东莞市税务局申请退还被申请人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并由申请人就退税款进行抵扣
12,573,495.78 元(其中许黎明可抵扣 6,980,080.99 元,高炳义可抵扣 5,593,414.79元),退税事宜由申请人主导并负责申报,两被申请人给予配合;
4、裁决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
(三)事实与理由主要内容
申请人与两被申请人许黎明、高炳义及陈智勇、胡恩赐原为兴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科电子科技”)的股东,其中,申请人持有兴科电子科技 33.80%的股权,胡恩赐持有兴科电子科技 32.80%股权,陈智勇持有兴科电子科技 10.92%股权,许黎明持有兴科电子科技 12.48%股权,高炳义持有兴科电子科技 10.00%股权。申请人与胡恩赐、陈智勇、许黎明、高炳义签订了《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认购方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以下简称《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约定胡恩赐、陈智勇、许黎明、高炳义四人将所持兴科电子科技 66.20%股权转让给申请人。
同日,申请人与胡恩赐、陈智勇、许黎明、高炳义四人签订了《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认购方之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以下称“《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四人
承诺兴科电子科技 2016 年度、2017 年度和 2018 年度实现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分别不低于 2.00 亿元、2.40 亿元和 2.90 亿元,合计不低于 7.30 亿元。若兴科电子
科技实际净利润低于承诺业绩的,则四人按照交易前各自对兴科电子科技的持股相对比例向申请人进行补偿。
兴科电子科技 2016 年度至 2018 年度累计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
-5,609.00 万元,未完成 7.3 亿元的业绩承诺,胡恩赐、陈智勇、许黎明、高炳义四人业绩承诺完成率 0%。根据《业绩承诺补偿协议》,胡恩赐、陈智勇、许黎明、高炳义四人需对申请人进行业绩补偿,即需要对申请人进行股份和现金补偿,并退还已取得的分红款。
两被申请人已经履行完毕全部的股份补偿义务以及部分现金补偿,就剩余现金补
偿及退还分红款的事宜,申请人和两被申请人于 2020 年 1 月 8 日签订了《协议书》。《协
议书》确定被申请人1应向申请人支付的业绩补偿款及退还分红款为39,536,672.76元,被申请人 2 应向申请人支付的业绩补偿款及退还分红款款合计 31,679,845.45 元。
两被申请人未按照《协议书》的约定,于 2020 年 1 月 13 日前向申请人支付约定
的业绩补偿款及退还分红,已经构成违约。
三、公司及子公司存在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涉案金额 是否形成 诉讼(仲裁)进 诉讼(仲裁)审 诉讼(仲裁)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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