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热: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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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3 19: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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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1-04-24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2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的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承实事求是的原则,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经讨论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1、公司内控制度基本健全并不断完善,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按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有效进行,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和有效性。

2、《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3、我们同意公司编制的《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二、关于《2020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并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为日常关联交易,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交易价格遵循了公平、公允、公开的原则,实际交易总金额也没有超出年初预计的关联交易总金额,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所有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发生的关联担保为向关联方镇江
东方山源电热有限公司及深圳山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实际担保金额没有超出为其提供的担保额度,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所有股东利益的行为;
2、截止2020年12月31日,公司当期和累计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行为,也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总体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

三、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拟定的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同时兼顾了公司、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符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我们同意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出具的各项报告能够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该所在担任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期间,能够严格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认真负责、勤勉尽职、依法依规对公司财务报告进行独立审计,较好地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责任和义务,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表现出较高的专业水平;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有利于保障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保护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过程中,其决策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型理财产品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1、公司及子公司是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和资金本金安全优先的基础上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商业银行或者证券公司发行的风险等级低、流动性高的低风险型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内控制度较为完善,内控措施和制度健全,资金安全能够得到保障。

3、公司及子公司继续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型理财产品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同时督促公司加强内部控制,做好相应的进度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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