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华录: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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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30 17:2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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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8-31


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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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拟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公司本次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及预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和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内容合理、切实可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利于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优化资本结构、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及预案,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三次修订稿)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三次修订稿)充分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本次发行对于即期回报的摊薄及公司拟采取的措施,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三次修订稿)》,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四十八次会议审议。

三、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三次修订稿)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三次修订稿)》,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审议。

四、关于公司与部分发行对象签署终止协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因再融资政策法规变化等客观原因,同意公司与原发行对象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兵国调(深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国北方工业有限公司、北京金融街资本运营中心、国网英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平等、自愿、诚信的基础上,终止原股份认购协议(含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及战略合作协议。本次终止事项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与前述发行对象签署终止协议事项,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审议。

五、关于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国调基金推荐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

为优化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国调基金在按照股份认购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完成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后将向公司委派 1 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由公司董事会完成国调基金委派的非独立董事的提名工作。国调基金向公司委派董事实际参与公司治理,有利于提升公司治理水平,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国调基金推荐董事事项,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梁云凤 杨晓光 吴晶妹

2020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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