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2-11-12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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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12]第 0093 号
致: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欣旺达”或“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欣旺达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
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欣旺达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
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五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下称“《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并基于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
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现场参与和审阅了欣旺达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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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料,并得到了欣旺达的如下保证:其向信达提供的与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
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
仅对欣旺达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随同欣旺达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
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2012 年 10 月 23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
开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会议决议于 2012 年 11 月 9 日召开公司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2、2012 年 10 月 25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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