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3-16
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旺达”或“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及新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体现了会计核算真实性与谨慎性原则,能够更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对该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二、关于 2020 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通知》、《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2020年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2020年12月31日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3、报告期内,公司为东莞市欣旺达智能硬件有限公司、欣旺达惠州新能源有限
公司等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2020年度对子公司担保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董事会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目前实际情况,有利于形成上市公司与股东之间良好的投资关系,有利于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同意公司董事会的利润分配方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执行,符合当前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能够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和充分实现,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的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五、关于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2020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遵循专户存 放、规范使用、如实披露、严格管理的原则,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 股东利益、违反相关规定之情形。
六、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议案进行了审议,认为:被担保方浙江欣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浙江欣动”)、惠州市欣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欣动”)为欣 旺达的控股子公司,因经营业务需要,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 币5亿元(含),期限不超过3年(含);被担保方浙江欣动因投资基建、设备等项 目需要,向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等机构申请融资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含), 期限不超过5年(含)。公司对上述授信额度、融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 为浙江欣动、惠州欣动的母公司,已采取相关措施以防范此次担保的风险。公司及 金华旺泽创享信息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金华道泽共赢信息技术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对浙江欣动、惠州欣动授信额度、融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同时浙江 欣动、惠州欣动就该担保事项为公司提供反担保。
欣旺达能有效地控制和防范风险,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欣旺达为浙江欣动、惠州欣动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新增授信额度、融资额度提供担保事宜。
七、关于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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