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5-02-16
证券代码:300201 证券简称:海伦哲 公告编号:2015-014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向印叶君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59号)核准,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伦哲”或“公司”)向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 家特定投资机构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3,636,363 股,发行价格为6.6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3,999,995.80 元,扣除独立财务顾问费用人民币1,200,000.00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2,799,995.80 元。该项募集资金于 2015 年 2 月 13 日全部到位,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本次募集资金扣除独立财务顾问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中18,000,000.00 元将用于支付本次公司购买深圳市巨能伟业技术有限公司100%股权中的现金对价,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本次重组整合费用及中介机构费用。
鉴于上述事宜,为保护投资者的权益,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泉山支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新设募集资金三方监管账户情况
公司已在专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106021129210140602,截止 2015 年 2 月 13 日,专户余额为22,799,995.8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向印叶君、田国辉、肖丹支付收购深圳市巨能伟业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能伟业”)股权的 1,800万元现金对价项目、支付本次重组整合费用及中介机构费用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存放期限为自 2015 年 2 月 13日起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之日止。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
1、公司与专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申万宏源作为公司的具有保荐业务资格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申万宏源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申万宏源的调查与查询。申万宏源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定期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公司授权申万宏源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黄自军、孙永波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项目主办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申万宏源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专户银行按月(每月 5 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
单,并抄送给申万宏源。
5、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
(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公司及专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申万宏源,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申万宏源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项目主办人。申万宏源更换项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要求向公司、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项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项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申万宏源出具对账单或向申万宏源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申万宏源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本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申万宏源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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