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11-12
致: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GLG/SZ/A1810/FY/2018-312
根据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者“公司”)的委托,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决议,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定于2018年11月12日下午14:45在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8133号农科商务办公楼7楼会议室召开。
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于2018年10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载了《关于召开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方式、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与网络投票时间、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议题、股东大会登记方法、会务联系方式,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公司还在公告中对网络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以及“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股东可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参加表决(授权委托书格式附后),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的股东”的文字说明。
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以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8年11月12日下午14:45在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8133号农科商务办公楼7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刘水先生主持。
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2018年11月5日下午15:00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贵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人,代表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股1,008,867,003,占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2584%。其中:
1.参加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1,005,790,403股,占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1234%。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授权人均为截至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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