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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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郑羌、薛俊峰、邓浩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 2019〕 第 164 号
郑羌、薛俊峰、邓浩:
2018 年 7 月 9 日,北京捷成世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
成股份” 或“公司”)披露《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核心团队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称,控股股东徐子泉
及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团队拟自公告披露之日起 1
2 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拟增持金额合计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捷成
股份 2019 年 6 月 28 日披露《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你们作为拟增持人员,分别计划增
持 5000 万元、 2000 万元、 1000 万元; 2019 年 7 月 1 日,捷成股份
披露《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团队增
持公司股份计划终止的公告》,你们未在 2018 年 7 月 9 日至 2019 年
7 月 1 日期间增持捷成股份股票。
郑羌、邓浩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
18 年 4 月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
4 条、第 2.1 条、 第 11.11.1 条和本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 2015 年修订)》第 4.1.4 条的规定。
薛俊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4 月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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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条、第 3.1.5 条、第 11.11.1 条和本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 2015 年修订)》第 4.1.4 条的规定。
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
题的再次发生。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19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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