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力股份:回购报告书
元力股份资讯
2024-07-15 18:3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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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7-16


证券代码:300174 证券简称:元力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8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报告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回购”),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8,000 万元(含),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7.00 元/股(含);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议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回购期间不存在明确的增减持计划,公司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六个月亦不存在明确的减持计划。

3、相关风险提示:

(1)回购期限内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及时到位等情形,致使回购方案无法按计划实施的风险;
(2)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如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股权激励,可能面临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计划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拟持股员工、股权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股份等原因,导致该事项未能实施或未能全部实施,已回购的股份需全部或部分依
法予以注销的风险。

(3)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如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公司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回购股份条件等,将导致回购方案部分或全部无法实施的风险。

(4)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可能存在因公司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根据规则需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公司将根据回购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编制了《回购报告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回购股份方案

1、股份回购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更好地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结合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盈利能力,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的信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完成之后 36 个月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公司将另行召开股东大会并履行股份注销
相关的法律程序。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2、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说明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第八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第十条规定的相关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5)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3、回购股份方式和价格区间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结合近期公司二级市场股价,公司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进行股份回购,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7.00 元/股(含),该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不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回购价格由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综合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自董事会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至回购实施完成前,若公司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及其他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或金额

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不超过人民币 8,000 万元。按回购价格上限 17 元/股测算,预计回购股份约为 2,941,176 股至
4,705,882股,约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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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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