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力股份: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实施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元力股份资讯
2024-04-25 19:3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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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6


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武夷见字[2024]第 01 号

致: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元力”或“公司”)委托,指派汤瑞昌律师、游志平律师就公司拟实施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称“《试点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称“《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核查意见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为基础发表法律意见。

2.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相关材料及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性及重大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即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和文件材料,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其所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以及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准确和有效的,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遗漏之处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及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

4.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公开披露。

5.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和依赖。

基于上述声明,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试点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依据公司的工商登记文件,公司系由原福建省南平元力活性炭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载明,公司注册资本为 36585.286万元,注册地址:福建省南平来舟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许文显,营业期限:1999
年 5 月 21 日至 2049 年 5 月 20 日。

依据确认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公示系统,公司现持有南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50000611069146L 的《营业执照》。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公司不存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之情形,合法有效存续。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系依法设立并合法有效存续且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现行适用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解散、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主要内容

2024 年 4 月 15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4 年员工持
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内容如下:


1.参加对象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骨干员工,参与对象在公司或下属子公司全职工作,领取薪酬,并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本次员工持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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