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曼光电:2023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雷曼光电资讯
2024-05-10 19:4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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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5-10


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

关 于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2024年5月10日召开的2023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会议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
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0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深
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大会通知》”),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告载明了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出席会议的办法,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等。所有议案已在《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相关议案内容已依法披露。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现场会议
于 2024 年 5 月 10 日下午 15:00 在深圳市南山区西丽白芒百旺信工业园区二区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0 日上午 9:15-
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
票的时间为:2024 年 5 月 10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其具有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 人,代表股份共计101,671,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07,301,919 股(不包括截止至股权登记日存放在回购专用账户的已回购股份数,下同)的比例为 24.9622%。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2024 年 5 月 7 日下午收市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股东均持有股东相关证明,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计 3 人,代表股份共计 20,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07,301,919 股的比例为0.0051%,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了认证。

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7 人,代表股份共计 101,692,3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07,301,919 股的比例为 24.9673%。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股东(或股东代理人)3 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20,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07,301,919 股的比例为 0.0051%。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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