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5-12-23
证券代码:300159 证券简称:新研股份 公告编号:2015-067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相关方承诺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上市公司”)向韩华、杨立军、卢臻、尹瑛、杨艳、黄云辉、冷严、刘佳春、张蕾、张小京、张舜、方子恒、胡鑫、张杏徽、黄丽华、王鲁峰、汪丽、杨峰、冯菊、高新投资、星昇投资、金石投资、天津伍通、中国风投、宝安资产、华控永拓、华控科技、华控成长、上海盛圭(以下简称“交易对方”)发行股份购买四川明日宇航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明日宇航”)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资产交割工作已经完成。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交易对方韩华等29名股东已作出了包括但不限于股份锁定、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等方面的承诺。上述承诺已被《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引用,上述交易对方和配套融资认购方对公司在报告书中引用的相关承诺内容无异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次重组涉及的相关主要承诺如下:
一、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所作相关承诺
1. 保证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承诺
函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保证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本人将暂停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如有)。
二、交易对方韩华等29名股东所作承诺
1、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及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均不存在与明日宇航、新研股份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经营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
(2)为避免未来可能与新研股份之间产生的同业竞争,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承诺:在新研股份存续并保持上市资格且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为新研股份股东的情况下,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保证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不从事与新研股份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之主营业务构成实质性竞争的业务,以确保新研股份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受损害,并具体承诺如下:
1)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现有或将来成立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其它受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控制的企业不从事与新研股份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之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
2)本次交易完成后,在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持有新研股份股票期间,如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的经营业务或该等企业为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与新研股份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主营业务产生竞争,则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经营产生竞争的业务、将产生竞争的业务纳入新研股份或者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等合法方式,使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不再从事与新研股份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以避免与之产生同业竞争。
(3)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保证有权签署本承诺函,且本承诺函一经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签署,即依其第二条所述前提条件对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构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责任,并依其第二条所述前提条件持续有效,不可撤销。
(4)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将赔偿新研股份因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
违反本承诺而遭受或产生的任何损失或开支。
2、关于新研股份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1)韩华、卢臻、张舜、方子恒、胡鑫、刘佳春承诺如下:
1)本人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直接持有的新研股份的股份在本次交易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转让。本人持有的上述股份在本次交易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届满后解禁40%,24个月届满后解禁另外20%,36个月届满后解禁剩余的40%。
若本人直接持有的并用于认购新研股份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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