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18
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定期报告工作制度
(2024 年 4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的
编制和披露流程,确保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认真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在会计年度、半年度、季度报告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相关最新规定编制定期报告。
第二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的
要求,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提供年报编制所需材料,关注个人签字责任和对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所负有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
制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在定期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加强对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对于无法规
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财务资料等报送要求应拒绝报送;依据法律法规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做好报送记录和登记备案工作。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和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虚报、谎报、瞒报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不得编制和披露虚假财务会计报表。
第八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在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依据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切实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章 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流程
第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证券投资部具体组织编制,
财务部负责编制财务报告。定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根据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证券投资部应在征求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及财务总监的
意见后,与深圳证券交易所预约定期报告披露的时间,并在预约之后及时通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部负责人及审计部负责人。
第十一条 在报告期结束前3个工作日内,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独立
董事、审计委员会、审计部和会计师事务所(如需审计)应根据公司预约的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共同制定出财务报告编制、审计(如有)、定期报告编制、披露等各项工作具体时间表。
第十二条 证券投资部应按照监管机构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最新规定,拟订
定期报告初稿。
第十三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的部署工作。根据证监会、证监局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对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的有关要求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组织证券
投资部、财务部、审计部、研发部、销售服务中心以及控(参)股子公司等相关部门,部署定期报告编制工作,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责任人及联络人。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审计各项工作程序:
(一) 公司向独立董事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
况,并安排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
(二) 公司根据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编制本年度未审财务报告;
(三) 公司财务部对公司编制的本年度未审财务报告提交审计委员会审阅,
并出具书面意见;
(四) 为确保审计工作进程,审计委员会负责督促会计师事务所进度,独立
董事与注册会计师见面沟通审计过程中的问题,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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