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4-26
2018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宋岩涛)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作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2018年度本人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独立董事年报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切实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18年度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出席董事会情况
2018年度公司共召开董事会20次,股东大会7次。本人应出席董事会会议19次,亲自出席19次,委托出席0次。对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未提出异议,也无弃权表决的情况。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2018年,本人根据相关规定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一)2018年1月24日,本人发表了《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认为:
公司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是基于审慎判断之后做出的决定,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议案》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本人同意公司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二)2018年2月5日,本人发表了《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认为:
审阅了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执业质量资料,并查阅其公开的信息,了解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执业质量和诚信情况。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规定,公司改聘会计事务所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人同意改聘亚太(集团)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三)2018年3月28日,本人发表了《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认为:
公司本次选举副董事长及变更部分高管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审阅李晓光先生、陈利杰先生的个人履历,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不能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两人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经了解李晓光先生、陈利杰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本人认为其能够胜任相关工作。本人同意选举李庆义为公司副董事长,同意聘任李晓光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陈利杰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2018年4月24日,本人发表了《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认为:
1、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符合《公司法》、《企业会计制度》、《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也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长远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本人同意《2017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2、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整体评价是客观的、真实的,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同意《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3、关于聘请2018年度审计机构及支付审计费用的独立意见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在执业过程中能够勤勉尽责、诚实守信,认真履行其审计职责,按照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道德规范,客观评价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独立发表审计意见。本人同意继续聘请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并向其支付合理的审计费用。
4、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专项说明如实反映了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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