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富科技: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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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8 20:4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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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8-09

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本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截止2017年6月30日,公司未发生任何对外担保事项。



二、关于2017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7年上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反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相关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安徽大富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此项关联交易,并基于独立判断就此项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 董事会在对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公司关联董事采取了回避表决。董



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2. 同意《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安徽大富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



议案》中的关联交易事项。此项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交易事项符合市场规则,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四、关于增加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增加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



立意见,认为此次关联交易事项决议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程序合法,依据充分,交易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会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对本次增加日常关联交易无异议。



独立董事:卢秉恒、刘尔奎



2017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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