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寓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4月)
*ST嘉寓资讯
2024-04-26 0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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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6


嘉寓控股股份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提高嘉寓控股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
行为及效率,保证监事会会议议程及决议合法化、制度化、科学化,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嘉寓控股股份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监事会指定的工作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的
其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监事会

第三条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公司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四条监事会设主席 1 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未选举副主席、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成员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具备合理的专业结构,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监事会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具体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可以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也可以直接向证券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五)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监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享有知情权;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列席董事会会议;

(九)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一)制订监事会议事规则方案,报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会议通知

第六条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应说明理由和目的。

第七条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在正常情况下由监事会主席决定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出席对象等。会议通知由监事会主席签发,通知各有关人员并做好会议准备。

第八条定期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以信函、通讯等方式通知全体监事及相关人员。临时会议根据需要而定,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监事及相关人员。会议通知应载明会议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并附与议题有关的相关资料。

第九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在十日内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监事会会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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