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力新:关于未履行完业绩承诺向业绩承诺人提起诉讼的公告
*ST保力资讯
2024-04-28 16: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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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9


证券代码:300116 股票简称:保力新 公告编号:2024-035
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未履行完业绩承诺向业绩承诺人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性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业绩补偿承诺的基本情况

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力新”或“公司”)、公司破产管理人与常德新中喆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原常德中兴投资管理中心(有限
合伙)以下简称“常德新中喆”)于 2019 年 12 月 25 日就重整投资事项签署了《陕
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主要内容为:常德新中喆负责公司重整后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常德新中喆承诺在其作为重整后公司主要股东以及公司所在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经济环境均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前提下,通过包括但不限于改善生产经营、注入其他经营
资产等各类方式,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公司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合计不低于 3 亿元。若因常德新中喆原因导致上述承诺未实现的,其应当在公司 2022 年度报告披露后三个月内以现金方式向公司补足。根据公司经审计的 2020 年、2021 年、2022 年三年财务报告显示,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5.28 亿元,据此计算,公司认为业绩承诺人常德新中喆业绩补偿金额约为 8.28 亿元。

二、本次业绩承诺补偿事项的督促情况及进展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11 月 26 日向业绩承诺人的实际控制人高保清女士发
函,督促高保清女士遵守业绩承诺,按《补充协议二》的约定及时履行对公司的业绩承诺。同时董事会请高保清女士对本人及其控制的常德新中喆最新资产状况是否存在对公司业绩承诺履行情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作出说明。

在公司 2023 年 3 月 29 日召开 2022 年年度报告审计沟通会期间,针对年审
会计师提出的关于业绩补偿的关注事项,独立董事也再次提请董事会尽快督促高保清女士拿出业绩补偿的具体方案。会后独立董事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了《关于提请董事会督促大股东常德中兴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和实际控制人高保清女士就业绩承诺补偿相关事宜与董事会进行充分沟通的函》,请董事会督促常德新中喆和高保清女士尽快就业绩承诺补偿详细安排、具体措施等事宜与董事会及上市公司进行充分沟通,督促业绩承诺人遵守业绩承诺,并积极履行对公司的业绩补偿义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4 月 10 日向常德新中喆、高保清董事长发函,要求公
司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向公司提交业绩承诺补偿计划。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6月 19 日向常德新中喆、高保清董事长发函,鉴于业绩补偿承诺履行的期间已经过半,董事会督促常德新中喆跟高保清女士遵守业绩承诺,按《补充协议二》的约定抓紧落实补偿款,尽快履行对上市公司的业绩补偿义务。公司董事会于 2023年 7 月 7 日向常德新中喆、高保清董事长发函,督促常德新中喆跟高保清女士抓紧提供具体的业绩补偿方案,资金准备情况及保障措施,严格按照《补充协议二》的约定以现金的方式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对上市公司的业绩补偿义务。

此外,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还分别于 2023 年 8 月 30 日、2023 年 9 月 20 日、
2023 年 10 月 27 日、2023 年 11 月 30 日、2024 年 2 月 23 日以及 2024 年 3 月 6
日向常德新中喆、高保清董事长多次发函,要求其拿出切实可行的业绩补偿方案,尽快采取有效措施履行尚未支付的剩余业绩补偿款,必要时董事会将不得不采取司法救济措施。

2024 年 4 月 16 日,公司委托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就常德新中
喆未及时履行业绩补偿义务事宜,向常德新中喆发《律师函》,要求其按照《补充协议二》之约定履行业绩补偿,完成剩余款项的支付。若常德新中喆不履行上述义务,保力新有权采取包括启动诉讼、仲裁等在内的一切手段维护其合法权益。
公司已于 2023 年 7 月、11 月、12 月以及 2024 年 3 月先后收到常德新中喆
业绩补偿款共计 8,200 万元。

三、以诉讼方式要求常德新中喆支付剩余业绩补偿款

鉴于业绩承诺人常德新中喆的业绩补偿期限已届满,同时,经公司董事会多
次发函督促,也委托律师发放律师函要求业绩承诺人尽快完成剩余款项的支付,目前业绩承诺人实际补偿给公司的业绩补偿款共计 8200 万元,与其应向公司承担的业绩补偿额金额相差较大。为维护上市公司及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经公司第六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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