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5-02-05
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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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使用(2014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剩余超募资金及其部分利息收购吉阳科技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剩余超募资金40,078,105.31元、部分超募资金利息12,764,794.69元,共计52,842,900.00元收购深圳市吉阳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23.7430%股权并对其进行增资的事项,是围绕公司主营业务的长远发展而制定,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目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为公司快速切入锂离子电池装备行业、完善新能源汽车领域及智能装备产业的战略布局开辟了新的局面。
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使用(2014年修订)》等相关法规要求,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相抵触,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剩余超募资金40,078,105.31元、部分超募资金利息12,764,794.69元,共计52,842,900.00元收购深圳市吉阳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23.7430%股权并对其进行增资的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使用剩余超募资金利息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本次使用剩余超募资金利息310,341.03元(上述数据受审批日与实施日利息结算影响,具体结算金额由转入自有资金账户当日实际金额为准,下同)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超募资金使用效率,满足公司经营发展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提高公司整体盈利水平和综合竞争力,符合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
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将自有资金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等财务性投资,或者从事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超募资金,累计未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公司承诺本次使用剩余超募资金利息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本次超募资金利息的使用计划,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使用(2014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将剩余310,341.03元超募资金利息永久性补充业务发展所需的流动资金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及《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行权价格调整的规定,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进行的调整。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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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张先治(签字):
韩海鸥(签字):
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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