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伍股份:内幕信息报告制度
华伍股份资讯
2024-04-22 20:5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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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3


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报告制度

(2024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规范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内幕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效管
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2条 公司内幕信息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涉及公司的经营、财
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时,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
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3条 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
子公司)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
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4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各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
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
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
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
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
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
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

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
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
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5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
内部内幕信息的义务,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
持续报告内幕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6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公
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第7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公司负有内幕信息报告义务
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
司内部内幕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8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
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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