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伍股份:信息披露制度
华伍股份资讯
2024-04-22 20:5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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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3


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2024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
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西华
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将可能产生重大影
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
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3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以下统
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
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
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4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
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5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6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
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

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7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
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
媒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
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
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8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网上业务专区和本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及
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文件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
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
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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