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伍股份:独立董事工作规则
华伍股份资讯
2024-04-22 20:5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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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3


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规则

(2024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理利益,有效保障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强化对董事会和管理层的约束和
监督,提高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规则。

第2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
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
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

第3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4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
会计专业人士。

前款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
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2) 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
博士学位;

(3) 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
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公司董事会设立的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其中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必须由独立董事中会
计专业人士担任。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
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规则要求的
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5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
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第6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
格;

(2) 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第 7
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3)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
规则;

(4)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
的工作经验;

(5)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6)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7条 为保证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

(1)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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