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刚光伏: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金刚光伏资讯
2023-02-02 18:5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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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2-02


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 于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3]B0001 号

致: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召开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并查阅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贵公司于2023年1月14日刊载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的《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2、贵公司于2023年1月14日刊载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的《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3、贵公司于2023年1月14日刊载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的《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本所律师仅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用于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2023年1月13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决定召开。贵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1月14日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关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届次、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等事项。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3
年2月2日(星期四)下午3:30在苏州市吴江区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采字路168号一楼圆厅会议室举行。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5、除现场会议外,贵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2月2日(星期四)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2月2日(星期四)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6、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由贵公司董事严春来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与截至2023年1月30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7,956,048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2019%。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手续齐全,身份合法,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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