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4-08-01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作为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的独立董事参加了公司于2014年7月31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
会议,我们认真阅读了相关会议资料。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在仔细
阅读了董事会提交的有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对公司为济宁中科环保电
力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关于为全资子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事项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1、公司独立董事在审议《关于为济宁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
案》后,独立董事发表书面同意意见,认为:济宁中科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信
誉及经营状况良好,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该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
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
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盛运股份对济宁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2、公司独立董事在审议《关于为全资子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后,独立董事发表书面同意意见,认为:本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的融资租赁担
保主要为加快各自电厂建设进度,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
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相关法规要求,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盛运股份对上述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
独立董事签字:
宋 常 韦文金 范成山 雷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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