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4-07-12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接受安徽盛
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的常年法律
顾问,指派金杜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验证。公司向金杜保证并承诺,
其向金杜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电子材料)均真
实、准确、完整、有效,且已将全部事实向金杜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
或误导之处;其所有副本、电子文件均与正本一致,所有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所有文件和材料上的签名与印章都是真实的,并且已向金杜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需要的全部事实材料。
金杜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且仅用于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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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公司董事会于2014年6月2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公司监事会于2014年6月26日召开的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4.公司董事会于2014年6月26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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