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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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众环专字[2018]170014号
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贵公司委托,对后附的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
董事会编制的截至2017年12月31日止的《关于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
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了专项鉴证。
贵公司的责任是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和《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 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之
第21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等有关规定的要
求编制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
对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鉴证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
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
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
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询问、检查、重新计算等我们认为必要的鉴证程序。我们相
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贵公司董事会编制的截至2017年12月31日止的《关于2017年度募
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已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
录第2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之第21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
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等有关规定编制,反映了贵公司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
际使用情况。
第1页共2页
本专项报告仅供贵公司用于按照上述规定的要求在2017年度报告中披露之目的
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卢剑
(项目合伙人)
中国注册会计师付娆
中国·武汉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第2页共11页
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位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549号文核准,康芝药业于2010年
5月13日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5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
发行价格为人民币6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500,000,000.00元,扣除券商
承销佣金、发行手续费、律师费等发行费用共计人民币51,202,300.00元,实际募
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48,797,700.00元。上述资金已于2010年5月18日全部到
位,并经中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审国际验字[2010]第01020003
号”验资报告审验。
(二)以前年度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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