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芝药业: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芝药业资讯
2018-02-28 19:3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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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2-28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14/F,15/F(Unit07-12)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6号 CTFFinanceCentre



周大福金融中心14层、15层(07—12)单元 No6ZhujiangEastRoad



邮编:510623 TianheDistrict



510623,Guangzhou,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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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刘海阳、周妍君律师以常年法律顾问身份出席了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投实施细则》”)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结果等相关问题的合法性及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有关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并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及参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监票工作。



本所律师是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以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 dentons.cn



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遵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18年2月12日在广州东山广



场26楼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召开,通过了《关于召开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于 2018年2月13日在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



刊登了《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大会公告”)。《大会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召开地点、股权登记日、大会审议的议案、会议登记办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联系方式等、备查文件,并附有授权委托书等格式文件。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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