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0-06-30
兰州海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制度
(本制度经2010 年6 月29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兰州海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
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
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总
监、总工程师、质量总监、油田服务总监、事业部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2
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
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
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禁止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
四十七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
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 个月
内卖出的,“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况
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
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
司股票:3
(一)公司定期报告前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
原公告前30 日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
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 个交易日内;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
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
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
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
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
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帐户、离任职时间等):4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
时;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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