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默科技:独立董事关于使用部分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提前偿还银行贷款的独立意见
海默科技资讯
2010-06-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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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0-06-30

兰州海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使用部分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


资金提前偿还银行贷款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


第 1 号—超募资金使用(修订)》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


兰州海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使用部分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


的营运资金提前偿还银行贷款的议案》,谨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拟使用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中的3,900 万元提前


偿还银行贷款。具体包括:提前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


城关支行借款1900 万元,提前偿还兰州银行开发区支行借款1000 万


元,提前偿还中国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借款1000 万元。


公司此次使用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偿还部分银行贷款,有


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直接提升经营利润,


符合股东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此次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


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


的情况。


鉴于此,同意本次使用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提前偿还


银行贷款3,900 万元。


独立董事签字:李廷伟、龚再升、赵荣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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