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0-06-30
兰州海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使用部分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
资金提前偿还银行贷款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
第 1 号—超募资金使用(修订)》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
兰州海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使用部分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
的营运资金提前偿还银行贷款的议案》,谨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拟使用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中的3,900 万元提前
偿还银行贷款。具体包括:提前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
城关支行借款1900 万元,提前偿还兰州银行开发区支行借款1000 万
元,提前偿还中国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借款1000 万元。
公司此次使用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偿还部分银行贷款,有
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直接提升经营利润,
符合股东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此次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
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
的情况。
鉴于此,同意本次使用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提前偿还
银行贷款3,900 万元。
独立董事签字:李廷伟、龚再升、赵荣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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