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0-07-21
兰州海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本制度经2010年7月20日召开的公司三届董事会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夯实年报编制和信息披露工作的基
础,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和信息披露方面的监
督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工作细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
关规定,特制订本工作规程。
第一条 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
中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
司整体利益。
第二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0 个工作日内,公司管理层应当向
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
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独立董事有权要求公司安排对有关重大问题
进行实地考察,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三条 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
是否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
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
第四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工作时间,由公司审计委员会
和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公司年度财务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三方协商确定。
第五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每位
独立董事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前,安排独立董事及审计委
员会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
字。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
的沟通。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
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结果以及相关负责
人的签字确认。
第八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
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与年审
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见面会应有书面
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对外担保、关联交
易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
审阅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审计委员会还应向董事会提交会
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意见均应在年报中予
以披露。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
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二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
事提供必要的条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
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
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等违规违法行
为的发生。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
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五条 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应当依
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工作规程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七条 本工作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兰州海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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