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默科技:独立董事意见
海默科技资讯
2010-07-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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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0-07-21

兰州海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


第 1 号—超募资金使用(修订)》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


兰州海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使用部分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


的营运资金对陕西海默油田服务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和《关于使用


部分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谨


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部分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对陕西海默油


田服务有限公司增资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对陕西海默


油田服务有限公司增资,符合公司以多相计量设备制造与服务为主


业,适当发展与主业密切关联的辅助业务,不断完善研发、生产、销


售、服务一体化的经营模式。有利于在立足于主营业务的基础上,借


助陕西海默油田服务有限公司已有的平台,向油田生产领域上游的勘


探领域延伸,为油田勘探领域提供新产品、服务和技术开发,有利于


招募高水平的技术人才,建设强有力的研发技术和生产管理团队。本


项目的实施能进一步提升陕西海默的技术研发和人才引进,满足未来两、三年陕西海默对研发技术设计、生产管理的需求。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将4,900 万元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


金对陕西海默进行增资,增资资金投入的项目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


二、关于使用部分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永久补充公


司日常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


司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本次部分其他与主营业务相


关的营运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


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


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


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2,800 万元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


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独立董事签字: 李廷伟 龚再升 赵荣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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