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0-07-21
兰州海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
第 1 号—超募资金使用(修订)》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
兰州海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使用部分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
的营运资金对陕西海默油田服务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和《关于使用
部分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谨
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部分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对陕西海默油
田服务有限公司增资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对陕西海默
油田服务有限公司增资,符合公司以多相计量设备制造与服务为主
业,适当发展与主业密切关联的辅助业务,不断完善研发、生产、销
售、服务一体化的经营模式。有利于在立足于主营业务的基础上,借
助陕西海默油田服务有限公司已有的平台,向油田生产领域上游的勘
探领域延伸,为油田勘探领域提供新产品、服务和技术开发,有利于
招募高水平的技术人才,建设强有力的研发技术和生产管理团队。本
项目的实施能进一步提升陕西海默的技术研发和人才引进,满足未来两、三年陕西海默对研发技术设计、生产管理的需求。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将4,900 万元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
金对陕西海默进行增资,增资资金投入的项目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
二、关于使用部分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永久补充公
司日常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
司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本次部分其他与主营业务相
关的营运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
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
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
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2,800 万元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
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独立董事签字: 李廷伟 龚再升 赵荣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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