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0-07-21
兰州海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本制度经2010年7月20日召开的公司三届董事会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建
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材料,以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
会秘书组织实施。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
部门。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
作。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有关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录音(像)
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公司董事会审核
同意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含义与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
股票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报刊网站(《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和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正2
式对外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或出售资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
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
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
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
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的内容;
(十二)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十五)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六)公司董事会拟审议的议案或事项;
(十七)公司尚未公开的财务数据信息;
(十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3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与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
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
人或者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公司证券发
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为公司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
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
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
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
(七)上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由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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