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默科技: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海默科技资讯
2010-04-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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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0-04-27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兰州海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兰州海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受兰州海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创业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


务所关于兰州海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


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


所关于兰州海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


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091065 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及其


所附《兰州海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


件反馈意见》的要求,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兰州海默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的补充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


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系依据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相关事实


的了解以及对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的理解而发表法律意见。2


本所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发行人已保证向本所提供了本所发


表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


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


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上市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


意见书(一)》之补充性文件,应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一起使用,如《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内容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内容有不一致之处,以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除特别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简称


与其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


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发行人不得因上述引用


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并且应将涉及引用的相关文件送交我们审阅确


认后再报送或发出。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


市申请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


何其他目的。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


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补充反馈意见:发行人拟将其所持有的东营海默股权转让给与发行人无


关联的第三方,请发行人详细说明上述股权受让方的基本情况。请保荐机构、


发行人律师对本次东营海默的股权转让对发行人上市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3


东营海默的业务主要是混输泵等其他油田设备的销售,面对的客户主要


是胜利油田下属的各采油厂,有时也会面向胜利油田销售发行人的多相流量


计产品,但销售数量及销售额非常小。报告期内,东营海默在2007 年和2008


年各销售多相流量计一台,2009 年没有多相流量计产品的销售。


报告期内东营海默的收入构成如下(单位:元):


项目 2009 年 2008 年 2007 年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多相流量计销售 0.00 0.00% 619,752.00 16.43% 609,756.00……
[点击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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