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0-08-21
兰州海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本制度经2010 年8 月19 日召开的公司三届董事会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玩忽职守未能勤勉尽责等原因,给公
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它不良后果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
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公司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权利与责任对等原则。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
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
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信息披露
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造成不良后果的;
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造成不良后果的;
3、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
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造成不良后果的;
4、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
差错、造成不良后果的;
5、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造成不良
后果的;
6、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
致的;
2、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3、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1、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2、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3、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
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1、责令检讨并作改正;
2、通报批评;
3、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4、赔偿损失;5、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人员出现责任追究
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要求经济赔偿,赔偿金额由
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之日起实行。
兰州海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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