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默科技: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海默科技资讯
2010-04-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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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0-04-27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兰州海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致:兰州海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受兰州海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创业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


务所关于兰州海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


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


所关于兰州海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


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091065 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


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及其所附《兰州海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要求,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


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兰州海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兰州海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


见书(二)》”)、《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兰州海默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


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现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补充反馈意见2


(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并


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系依据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相关事实


的了解以及对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的理解而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发行人已保证向本所提供了本所发


表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


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


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上市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


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之补充性文件,应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


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一起


使用,如《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内容与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内容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除特别说明外,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简称与其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


的含义相同。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


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发行人不得因上述引用


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并且应将涉及引用的相关文件送交我们审阅确


认后再报送或发出。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


市申请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


何其他目的。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


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补充反馈意见: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发行人拥有的专利情况发表明确


意见。


根据发行人专利代理机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甘


肃省知识产权事务中心分别于2010 年3 月22 日、20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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