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0-06-30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兰州海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使用计划的保荐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作为兰州海默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默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保荐机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
号-超募资金使用》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对海默科技拟将
部分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发表
如下保荐意见:
一、海默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536 号文核准,海默科技首次公
开发行1,6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发行价格为33.00 元/股,募集资金总
额为人民币528,000,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44,563,514.03 元,募
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83,436,485.97 元。公司原拟募集资金134,000,000.00
元,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349,436,485.97 元。以上募集资金由国富
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10 年 5 月 11 日出具的浩华验字(2010)第
45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二、海默科技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使用计划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并结合海默科技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要,经海默科技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决定将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
349,436,485.97 元中的3,900 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的前提下,海默科技拟将部分其他与
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说明如下:
使用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中的3,900 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1)2009 年2 月13 日,海默科技与兰州商业银行开发区支行签署编号为兰商银借字第28241200900014 号《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2,500 万元,
发放贷款1,000 万。借款用途为流动资金,借款期限为2009 年2 月13 日至2011
年2 月13 日,当前借款利率为年利率6.960%,按月结息。
(2)2009 年12 月18 日海默科技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签署
编号甘交银2009 年第6211202009M1000000600 号《借款合同》,借款金额1,000
万元,借款用途为流动资金,借款期限为2009 年12 月18 日至2010 年12 月17
日,借款利率为年利率5.841%,按季结息。
(3)2010 年1 月20 日海默科技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城关支
行签署编号为第62101201000000180 号《借款合同》,借款金额1,900 万元,借
款用途为流动资金,借款期限为2010 年1 月20 日至2011 年1 月20 日,借款利
率为年利率6.372%,按月结息。
预计上述贷款到2010 年底需支付利息费用约为122 万元,公司募集资金专
户存款活期利率仅为0.36%,银行贷款利率和募集资金专户存款利率之间存在着
较大的利率差异。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遵循股东效益最大化原则,公司拟
用3,900 万元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此举将有效降低公
司财务费用支出,增加公司经营利润。因此,公司拟用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
运资金偿还银行贷款合理、必要。公司提前偿还银行贷款事宜已和贷款银行沟通
并取得了同意,提前偿还银行贷款计划可行。
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中的其余310,436,485.97 元将根据公司发
展规划,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公司最晚于募集资金到帐后6 个月内,妥善安排其
余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的使用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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