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0-06-30
兰州海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保密制度
(本制度经2010 年6 月29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兰州海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得到有效传递和审
核控制,并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具体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交易信息、关联交易信
息、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等。
第三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所属
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述情形时,负有报告义
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确保及时、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董事会秘书、报告人
以及其他因公司工作关系接触到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
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会应将信息知2
情人尽量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公司投资者关系部应做好知情者范围的
登记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本制度所称“内部信
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所属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所属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也应根据相关法规和本制度,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与公司相关的重大
事件时,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信息报告义
务人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公司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
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
事件以及前述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
(一)本制度所述“重要会议”,包括:
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召开的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3
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
议。
(二)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交易”,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与受让;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三)公司发生的第(二)项所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当在发生后一日内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为计算数据;4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 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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