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03-19
广东劲胜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劲胜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等。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号码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二)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的2个交易日内;
(四)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登记
结算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对其身份证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登
记结算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登记结算公司按相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登记结
算公司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因公司实施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将公司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减持本公司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通过公司向深交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深交所予以备案。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深交所的规定。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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