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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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一年三月
深圳 香港 台北
致: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海派”或“本所”))接受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除本法律意见书另有说明外,本所在《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有关用语释义同样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编报规则第 12 号》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发行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验资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验资报告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
1.发行人已经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其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
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发行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海派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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