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3-13
关于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贵会 2020 年 2 月 26 日签发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
意见通知书》(193055 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发行人”或“数字政通”)会同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就反馈意见所提问题逐条进行了认真调查、核查及讨论,具体回复如下:
本反馈意见回复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 年创业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中“释义”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涵义。
本反馈意见回复中的 2019 年三季度和 2019 年年度财务数据及其基础数据,
为未审定数据。
目 录
第一部分 重点问题...... 3
问题一:...... 3
问题二:...... 6
问题三:...... 12
问题四:...... 15
问题五:...... 22
问题六:...... 41
问题七:...... 51
问题八:...... 63
问题九:...... 67
问题十:...... 70
第二部分 一般问题...... 72
问题一:...... 72
问题二:...... 72
第一部分 重点问题
问题一: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上市公司及子公司最近 36 个月内行政
处罚情况,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公司及子公司最近 36 个月内行政处罚情况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公司与子公司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相关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况如下:
1、税务处罚
最近 36 个月内,公司及子公司存在因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等原因受到主管税务机关处罚的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 时间 处罚机关 受罚主体 罚款金额
1 2017.2.8 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 数字智通 100 元
务所
2 2017.4.6 沧州市运河区地方税务局 政通城市沧州分公司 1,000 元
3 2017.7.13 国家税务总局利辛县税务局 政通城市利辛分公司 50 元
4 2017.12.26 成都市武侯区国家税务局 政通城市成都分公司 2,000 元
5 2018.5.11 四川省雅安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直 政通城市雅安分公司 50 元
属税务分局
6 2018.8.14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瑶海区税务 数字政通合肥分公司 2,000 元
局
7 2019.1.18 赣州市章贡区税务局 政通城市赣州分公司 200 元
8 2019.11.18 国家税务总局克拉玛依市克拉玛 克拉玛依政通 200 元
依区税务局
9 2019.12.18 国家税务总局克拉玛依市克拉玛 克拉玛依政通 200 元
依区税务局
上述处罚主要是因公司子公司及相关主体分公司较多,相关工作人员未能及时进行纳税申报造成;截至本回复出具日,上述相关主体均已就上述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缴纳相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上述处罚金额较小,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情节严重的税务违法行为。
数字政通于 2019 年 6 月 3 日取得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出具的
《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证明数字政通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5 月
30 日期间未接受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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