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政通: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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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4 17:0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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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1-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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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1】第 0491 号
致: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实行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已向本所保证,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与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和遗漏。

3、本法律意见书仅对与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有关事宜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不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有关事宜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4、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其他申请材料一并申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相关事项已履行的相关主要审批程序

(一)2018 年 11 月 30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
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已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18 年 12 月 18 日,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
相关议案,公司实施 2018 年激励计划获得批准。

(三)2018 年 12 月 1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一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四)2020 年 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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