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升科技: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当升科技资讯
2015-03-23 16:3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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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5-03-24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西滨河路8号院7号楼中海地产广场西塔5-11层

OfficeAddress:5-11/F,WestTowerofChinaOverseasPropertyPlaza,Building7,NO.8,YongdingmenXibinheRoad,Dongcheng

District,Beijing

邮政编码(PostCode):100077

电话(Tel):+86(10)88095588 传真(Fax):+86(10)88091199

关于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瑞华核字【2015】01490003号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

司”)截至2014年12月31日止的《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

况的专项报告》进行了鉴证工作。

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公告格式第21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等

有关规定,编制《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实物证据、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以及我

们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据,是贵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

的基础上,对《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

鉴证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

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

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

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鉴证

工作的过程中,我们实施了检查会计记录、重新计算相关项目金额等我们认为必

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4年12月31日止的《董

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

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

21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等有关规定编

制。

本鉴证报告仅供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披露之目

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曹彬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谢银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公告格式第21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等

有关规定,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

编制了截至2014年12月31日止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证监许可(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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