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5-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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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瑞华核字【2015】01490003号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
司”)截至2014年12月31日止的《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
况的专项报告》进行了鉴证工作。
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公告格式第21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等
有关规定,编制《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实物证据、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以及我
们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据,是贵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
的基础上,对《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
鉴证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
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
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
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鉴证
工作的过程中,我们实施了检查会计记录、重新计算相关项目金额等我们认为必
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4年12月31日止的《董
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
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
21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等有关规定编
制。
本鉴证报告仅供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披露之目
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曹彬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谢银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公告格式第21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等
有关规定,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
编制了截至2014年12月31日止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证监许可(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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