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6-06-06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制契约化管理及
薪酬绩效考核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激发企业活力的决策部署,为推进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薪酬激励约束机制,有效地调动高管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企业效益的增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高管人员指下列人员:
(一)总经理;
(二)副总经理;
(三)董事会秘书;
(四)财务负责人。
第三条 公司高管人员的薪酬分配与考核以企业经济效益为出发点,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高管人员分管工作的工作目标进行综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高管人员的年度薪酬分配。
第四条 公司高管人员薪酬的确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四)薪酬标准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董事会的职责和权限:
(一)审议批准公司高管人员薪酬管理及绩效考核制度;
(二)核定高管人员目标年薪标准及薪酬结构;
(三)审议批准公司高管团队年度绩效目标与任期绩效目标,以及高管年度及任期考核结果、绩效薪酬与激励兑现方案;
(四)决定高管人员薪酬兑现、奖惩及相关重大事项;
(五)监督薪酬与考核制度合规执行,处理考核重大争议;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提名和薪酬考核委员会的职责和权限:
(一)组织起草、修订高管薪酬管理及绩效考核制度;
(二)拟定高管目标年薪标准及薪酬结构;
(三)拟定高管团队年度绩效目标与任期绩效目标,以及组织开展高管年度及任期考核、拟定绩效薪酬与激励兑现方案;
(四)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对严重影响企业经营的不可抗力如疫情、政府征用、行业政策调整、长期历史包袱等特殊因素影响进行认定;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总经理的职责和权限:
(一)根据董事会及提名和薪酬考核委员会审定的制度与方案,组织分解高管任期及年度工作目标;
(二)牵头完成对高管人员绩效考核的日常工作;
(三)组织高管人员开展年度/任期述职;
(四)按照董事会最终决议,落实薪酬发放、奖惩等执行事项;
(五)履行《公司章程》及制度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第三章 任期制与契约化管理
第八条 任期管理
(一)明确任期
高管人员实行聘任制,其聘任程序按照董事会有关规定执行。高管人员的聘任期限为每届任期 3 年。届中聘任的,任期至本届经营班子任期届满。任期内,董事会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对高管人员进行调整。
(二)到期管理
任期届满,考核合格者应重新履行聘任程序并签订契约文本。
第九条 契约化管理
(一)契约文本
1.聘任协议。聘任协议应当明确聘任职务、任期期限、岗位职责、任务清单、薪酬概述、双方权责、退出规定、责任追究等内容(模板见附件 1)。岗位聘任协议的法律效力将在劳动合同中进行明确,确保契约关系依法依规。
2.考核责任书。考核责任书应当明确考核周期、考核内容、具体指标及其目标值等条款。考核责任书包括年度考核责任书(模板见附件 2)和任期考核责任书(模板见附件 3)。考核责任书约定事项,如遇国家宏观经济形势重大变化、产业政策调整或企业战略重大调整、清产核资、资产重组等原因导致业绩指标或目标值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就契约文本进行变更或解除。
(二)契约签订
1.签订主体: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与高管人员分别签订契约文本。
2.签订时间:原则上聘任协议与任期考核责任书应于任期期初签订;年度考核责任书一般在确定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后签订。
3.签订调整:任期内高管人员因组织调动、岗位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等,需结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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