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新能科: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4年05月)
海新能科资讯
2024-05-17 18:3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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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5-17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24年05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监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监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
每一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或监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或监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或监事)。

第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监事选举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选举一名董
事或监事的情形除外。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本实施细则
中所称“监事”特指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非
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的提名应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股东代表担任监事的候选人。

第六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七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
限于: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在公司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工作情况以及最近五年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二)与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第3.2.5条(如适用)所列情形;

(五)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
分,是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

(六)是否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条件的书面说明和相关材料。

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的
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或监事人数。

第三章 董事或监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十条 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3、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监事、本次股东大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二)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具体操作如下:

1、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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