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4-25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
汇总表的专项审核报告
目 录
页次
一、专项审核报告 1-2
二、附表 3-4
委托单位: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单位: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联系电话:(010)85886680
传真号码:(010)85886690
网真号址:http://www.Reanda.com
关于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的专项审核报告
利安达专字【2024】第 0081 号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在审计了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新能科
公司”)2023 年 12 月 31 日合并及公司的资产负债表,2023 年度合并及公司的利
润表、合并及公司的现金流量表和合并及公司的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的基础上,对后附的《2023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进行了专项审核。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26 号公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2022]26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3 年 12 月修订)》的相关规定,编制和披露汇总表、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审核证据是海新能科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汇总表发表专项审核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了审核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审核工作以对汇总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审核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检查会计记录、重新计算相关项目金额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工作为发表审核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后附汇总表所载资料与我们审计海新能科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表
时所复核的会计资料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相关内容,在所有重大方面没有发现不一致。
为了更好地理解海新能科公司 2023 年度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后附
汇总表应当与已审的财务报表一并阅读。
本审核报告仅供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年报披露之目的使
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刘 戈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李 瑾
2024 年 4 月 24 日
上市公司核算的 2023年期初占用资金 2023年度占用累计发生 2023年度占用资金的 2023年度偿还累计 2023年期末占用资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资金占用方名称 占用方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会计科目 余额 金额(不含利息) 利息(如有) 发生金额 金余额 占用形成原因 占用性质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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