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3-06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拟发行中期票据事项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总规模不超过人民币40亿元中期票据的事项符合债券发行的有关规定,有利于优化公司债务结构、降低融资成本、拓宽融资渠道,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事项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申请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事项。
二、《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
1、公司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2、经核查,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已满足《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其作为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包括行权期限、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承诺不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次行权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本次行权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因此,同意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相关事宜。
三、《关于为绩溪碧水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绩溪碧水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项目正处于建设期,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绩溪碧水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绩溪支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40,000万元的固定资产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自协议生效日起24年。
四、《关于为隆昌市碧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隆昌市碧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项目正处于建设期,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隆昌市碧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隆昌市支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3,000万元的项目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自协议生效日起15年。
五、《关于为天门开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天门开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
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天门开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门支行申请人民币13,000万元的项目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13年。
六、《关于为仙桃水务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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