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7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提供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汇票、保函等。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五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与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在决定对外担保前,应首先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申请担保人需在签署担保合同之前向公司有
关部门提交担保申请书,说明需担保的债务状况、对应的业务或项目、风险评估与防范,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资信情况、还款能力等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主债务的还款/履行计划及还款资金来源、履行能力;
(六)其他与担保有关的能够影响公司做出是否提供担保决策的事项。
第七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其他高管人员等担保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
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责任人有义务确保主合同的真实性,防止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
第八条 责任人应通过申请担保人开户银行、业务往来单位等各方面调查其经营状况和信誉状况,不得为经营状况恶化和信誉不良的申请担保人提供担保。
第九条 对于董事会或股东会要求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其他资料,责任人应当向申请担保人索取。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条件
(一)公司所有对外担保,必须事先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批准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出席董事会的 2/3 以上董事书面同意。
(二)超过董事会审批范围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股东会审批。
(三)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董事会应根据责任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分析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运作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确定是否给予担保或向股东会提出是否给予担保的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5、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议本制度第十一条第 2 项情形的,应当由股东会做出决议
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及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三条 除本制度规定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外,公司其他对 外担保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须经出席董事会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董事应当对担保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