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9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天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
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
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1]AN015-7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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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天龙集团、公司 指 广东天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本次 经天龙集团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生
激励计划 指 效的《广东天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
本次股权激励 指 天龙集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行为
本次归属条件未成就 指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
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未成就
本次作废失效 指 本次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
废失效的行为
《公司章程》 指 《广东天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股东大会 指 天龙集团股东大会
董事会 指 天龙集团董事会
监事会 指 天龙集团监事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若存在总数合计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系由四舍五入所致。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天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
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
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1]AN015-7 号
致:广东天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天龙集团签订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接受天龙集团的委托,担任天龙集团本次激励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就天龙集团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的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乃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相关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天龙集团本次股权激励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了充分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天龙集团本次股权激励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4.本所律师同意天龙集团自行引用或根据主管部门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所律师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内容;
5.对于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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